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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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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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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就是国家审计机关将审计结论性文件反映的内容通过合法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国外早已实行,但在我国只是近两年的事,在2003年12月第一次进行了审计结果公告——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的审计结果,在我国是第一号审计公告,2004年、2005年、2006年又陆续公告了几项重大的、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慢慢地走向规范化的轨道。2003年国家审计署制定公布了《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今后五年中国将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二00七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2003年以来,国家审计机关在这方面不断地实践摸索,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也应看到,由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我国尚是首次试行,在很多方面还不完善,还需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不断地提高。对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里就有规定,《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根据《审计法》规定,国家审计署分别于2001年和2002年颁布实施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形式、内容、程序等作了一些规定,但此后对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就很少,在2003年以来的审计结果公告的实践中,出现过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部门的规章就相对滞后。对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笔者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1、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审计工作自身的需要。公告制度的推行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审计客观公正性的体现。向社会公布的审计报告必须保证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所作的审计评价和结论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推敲,处理、处罚的宽严尺度把握正确。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审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再则,审计机关同其他经济监督机构一样,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也需要接受监督,而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本身也是一种接受监督的方式,而且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监督方式是受社会公众欢迎的。另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是审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必将对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得力手段。审计结果公告作为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政府公共财政管理的过程和结果,对于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有关信息需求,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真正实现公众参与和监督政府公共财政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审计结果公告能够增强政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审计对于政府工作的监督,主要是对政府部门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的情况进行检查,揭露公共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评价政府财政、经济行为的效益。通过将审计检查及评价等有关信息公布于众,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而审计把揭露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措施,与社会公众进行交流,就能有力地推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促使政务进一步向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其次,审计结果公告能够促成审计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增强对政府公共财政管理的监督效果。通过审计结果公告,社会公众可以了解到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机关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议,能够运用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对被审计单位开展间接的监督,促进审计决定及建议的执行和落实。
3、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审计工作同国际接轨的必然结果。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做法对审计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调整、完善未来一个时期审计工作的发展战略,同时在具体的技术方法、审计标准等方面也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审计公告制度在国外已很普遍,在美国、加拿大等经济发达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除了向议会报告外,也及时向社会公开,公众很容易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上了解到自己关心的社会热点。
二、审计结果公告需要国家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进行规范
目前,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公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审计署颁布实施的两个部门规章及一些地方政府规章进行的,在实践中存在很多法律的空白,无章可循。因此,为保证审计结果公告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科学、可操作性强的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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